4.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


4.3.1 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,并应符合以下规定:
    1 车顶、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,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;
    2 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、车灯、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;
    3 车身广告应整洁、美观,不应使用反光材料,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,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。
4.3.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,不应影响船行安全,宜采用通透形式。
4.3.3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、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、气球施放的规定。
4.3.4 除广告车外,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。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。

条文说明
4.3.1 本条从安全、市容景观的角度提出了车身广告设置的相关要求。
4.3.2 本条对利用水上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,提倡采用通透式形式,主要为提高其抗风能力。
4.3.3 本条从航空安全角度提出空中移动广告设置的相关要求,并应符合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等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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